金桥法谈 | 疫情期间容易触发的刑事法律风险
林敏珊 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林跃帆 律师助理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01
引言
2021年6月8日上午,广州市举行第75场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通报广州警方近日依法查处的违反疫情防控相关管理规定的6个案例。其中有一例是例隐瞒旅游史、接触史行为的案例。
看到这个新闻,很多人内心是拍手叫好的。毕竟在过去的这个周末大家对广州疫情防控明显感受到更紧张的节奏,突然就经历了不曾想到的南沙封区、广州周边四区也加入全员核酸检测。正当大家众志成城,克服各种困难,一心想早日结束疫情的时候,突然发现原来是因为有人隐瞒旅居史,导致传播链又拉长了,又要多少人日夜奋战,与病毒赛跑,争取早日切断传播链,想到这,无不对瞒报者看作是过街老鼠。
*图片来源于网络
国家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样身处在广州,共同抗疫是你我应尽的责任,在协助政府进行防疫工作时,有必要重温疫情期间容易触发的刑事法律风险,以免自己或身边的人不慎遭受牢狱之灾。
02
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及相关刑事罪名
一、 隐瞒旅游史、接触史涉嫌何种刑事犯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一般情况下,隐瞒旅游史或接触史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但隐瞒行程造成他人感染新冠肺炎或存在感染的严重风险,可能成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除了上述情形,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两高两部的指导性意见:明知自己疑似感染新冠肺炎,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当有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后果的,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明知自己是新冠肺炎的确诊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出于报复社会等动机,恶意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病毒,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擅自离开封闭区域、拒不配合疫情检测行为存在何种刑事风险?
妨害公务罪
在此次疫情期间,实施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密切的相关行为的工作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根据两高两部的指导性意见,均被拟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据此,妨碍、殴打防疫工作人员、成立妨害公务罪。
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等
对于由居(村)委会、物业公司等自发组织、采取有关防控疫情措施的人员(如志愿者),在执行防控疫情措施时受到暴力、威胁的,对行为人不能认定为妨害公务罪,成立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等。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擅自离开封闭区域,拒绝接受强制隔离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擅自离开封闭区域人员属于疑似感染新冠肺炎人员,根据两高两部的指导性意见,明知自己疑似感染新冠肺炎,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当有造成新冠病毒传播后果的,成立;明知自己是新冠肺炎的确诊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出于报复社会等动机,恶意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病毒,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编造、转播虚假谣言涉嫌何种刑事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寻衅滋事罪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煽动分裂国家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但对于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未造成严重后果,不以犯罪论处。
四、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的涉嫌何种刑事犯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常见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均属于医用器材。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非法经营罪
即便市场上销售的个别防护用品并非属于医用器材级别,但只要销售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构成非法经营罪。
五、高价炒作口罩、护目镜、消毒液等防护用品涉嫌何种刑事犯罪?
非法经营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03
如何避免涉嫌上述刑事犯罪
1、不隐瞒行程,积极主动上报;
2、遵守隔离期间的各项规定,主动配合疫情预防和控制措施;
3、主动配合社区,落实防控措施;
4、提高个人防护意识。保护自己的同时,也是保护周围的人;
5、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出行、聚会、聚餐;
6、不举办、不参加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活动;
7、非必要不前往有疫情风险的地区,确需出行,认真做好自我和同行人员健康状况评估,及时了解旅途及目的地疫情防控政策;
8、乘坐铁路、航空、公路客运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全程佩戴口罩,注意保持手部卫生。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开展必要的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核酸检测证明等工作。
供稿 | 林敏珊 林跃帆
编辑 | 罗影璇
金桥百信 招贤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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